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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