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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40号-2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与李玉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李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0号-2申请执行人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县发展东街013号。法定代表人柴国庆,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玉会。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玉会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会银行存款1101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