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40号-2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与李玉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李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0号-2申请执行人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县发展东街013号。法定代表人柴国庆,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玉会。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玉会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会银行存款1101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