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正贤与朱水林、韩巧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正贤,朱水林,韩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徐正贤。被申请人朱水林。被申请人韩巧梅。申请人徐正贤与被申请人朱水林、韩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巧梅所有的位于××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巧梅所有的位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过户、租赁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