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俊业与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业,李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94号原告王俊业。委托代理人向永。被告李庆文。原告王俊业诉被告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庆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俊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25元。逾期后,被告李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俊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庆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庆文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庆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庆文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业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庆文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