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丁雪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雪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013号罪犯丁雪娟,女,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雪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丁雪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锡刑二终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雪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丁雪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丁雪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还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雪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未退赃,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雪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