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雷某某,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某某,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以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健忠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圣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拯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