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江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李月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刘洋,李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江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刘洋,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李月华,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李月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再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