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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淑萍、孙亮与孙建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孙亮,孙建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淑萍原告:孙亮被告:孙建立委托代理人:马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萍、孙亮诉被告孙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萍、孙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萍、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淑萍、孙亮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