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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希光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光,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赵希光,男性,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6号。法定代表人董丽娟。申请执行人赵希光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21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希光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国阳经贸有限公司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