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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廷生。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9元,减半收取45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