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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朱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