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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民。本院受理的白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王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曹笃锋、樊红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合民初字第00420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学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