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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与刘宝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刘宝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柳炳焕,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胜,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上诉人海林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刘宝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2013)海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元,退还上诉人海林市交通运输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春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