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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慧丽与靳学剑、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丽,靳学剑,程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张慧丽,农民,住涉县。被告靳学剑,1989年2月10月生,农民,住涉县。被告程艳丽,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丽诉被告靳学剑、被告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慧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慧丽负担。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