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慧丽与靳学剑、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丽,靳学剑,程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张慧丽,农民,住涉县。被告靳学剑,1989年2月10月生,农民,住涉县。被告程艳丽,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丽诉被告靳学剑、被告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慧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慧丽负担。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