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范凯良与彭万江、周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备注: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范凯良。委托代理人谭珂,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万江。被告周艳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凯良诉被告彭万江、周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凯良以情况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万江、周艳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凯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凯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范凯良负担。审 判 长 何芳人民陪审员 袁炬人民陪审员 余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