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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春英与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英,高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49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英。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四路。法定代表人蒋成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高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