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阿呷拉果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呷拉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06号罪犯阿呷拉果,女,彝族,1987年7月10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呷拉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四万元。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合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阿呷拉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呷拉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呷拉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呷拉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