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懋强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人民陪审员 朱其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