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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懋强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人民陪审员  朱其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