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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汤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福海与程金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海,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汤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郑福海。被执行人程金英。关于郑福海与程金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金英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金英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