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96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华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