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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新治、樊爱珍、郭春梅与屈伟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治,樊爱珍,郭春梅,屈伟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治申请执行人樊爱珍申请执行人郭春梅被执行人屈伟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治、樊爱珍、郭春梅与被执行人屈伟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屈伟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伟琦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屈伟琦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做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