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玉桥支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5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西路270号苏豪时代广场1-601-02室。法定代表人陆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孟龙,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玉桥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负责人孙磊,该行行长。第三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玉桥支行金融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