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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冯静与徐祥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静,徐祥华,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冯静,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祥华,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海霞,(又名王霞),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徐祥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冯静与上列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祥华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来清偿债务;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法执字第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