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三明市灵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灵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三明市灵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武海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梅,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法定代表人游开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灵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