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长游与蔡丰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长游,蔡丰远,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李宜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丰远,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游。原审被告:李宜璇,住址: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黄长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