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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树鹏与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鹏,付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王海鹏,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付国平,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树鹏诉被告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金山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09年2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出具欠据据一枚,2009年10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利息3分,被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国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鹏借款9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自2009年2月8日起月利息按2%计算、6000.00元自2009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荀孟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