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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与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红、耿其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专,耿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2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东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河东里75号。法定代表人耿其专,极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其专,男,汉族,1964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耿其红,女,汉族,1961年6月25日生。原告王志荣与被告极东公司、耿其专、耿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栖霞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极东公司、耿其专、耿其红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合同号为Y10067103、买受人耿其专、出卖人为西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西安市新城区某某路某园II期、预售证号为2008048、幢号(房号)为1-42404的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偿给了申请执行人王志荣;但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耿其专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某某大厦、房产证号为1125100013-1-1-1-12314的房屋因其既有抵押又有租赁,经三次公开拍卖和一次公开变价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也不意以变卖保留价接受财产;另外,本院已依法向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送达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极东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法律文书,相关单位正在依法协助执行之中。此外,又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调解书确定的应由三被执行人履行而尚未执行调解内容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栖霞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极东公司、耿其专、耿其红履行的尚未执行的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韩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