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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志安诉被告杨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柴耀杰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