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志安诉被告杨玉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柴耀杰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