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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良、赵连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良,赵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国良。被执行人赵连胜。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国良、赵连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904.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景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李宪瑞审判员  杜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