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良、赵连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良,赵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国良。被执行人赵连胜。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国良、赵连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904.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景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李宪瑞审判员 杜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