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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将与王振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将,王振平,王保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330-1号原告田将,男,汉族,河北省人。被告王振平,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保龙,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将诉被告王振平、王保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将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振平所有的陕KX**号车一辆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田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振平所有的陕KX**号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