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古邻大道。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晶,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