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机场大道1599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南,董事长。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龙头山。法定代表人:姜振龙,经理。关于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惠东县稔山镇范和管理区龙头山广汕路边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20xx)第xx**号,面积19000㎡,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号和粤房证字第Cxx**号】及银行存款共得款14002537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147355元。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剩余的执行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