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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夏某。被告吕某甲。原告夏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秋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2日生女儿吕某乙。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常常无故对原告实施暴力虐待,为此原告身上常常是旧伤未去,又添新伤;且被告赌博成性,常因赌博什么工作也不做,更别说对家庭、孩子尽到责任了,对被告的行为,原告也很伤心,但因顾及孩子的原因,原告忍辱负重,寄希望随着时间的增长,被告会有所改变,但原告的忍让并未使被告有所改变,反而愈来愈严重,双方也多次协商离婚,终因种种原因未成,2011年10月因二人无法共同生活,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期间二人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吕某甲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93年秋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6月2日生女儿吕某乙。2011年10月25日被告吕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1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秋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以诚相待,夫妻关系能够和好。因此,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芦雅君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中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