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广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85号罪犯陈广,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1)连刑初一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07)、(2010)、(2012)宁刑执字第8226号、第12337号、第116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广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