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442-1号申请执行人徐君。被执行人郭建波,系横沟供电所职工。申请执行人徐君与被执行人郭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07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