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国成。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成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国成经通知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文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