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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诉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与陈贵和、吴兰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陈贵和,吴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21号申请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负责人:陈爱华。被申请人一:陈贵和。被申请人二:吴兰芳。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6组119幢房屋或其房屋的拆迁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事实和理由:2014年09月16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9%,被申请人用在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6组119幢房屋提供担保。但借款人现未能按期还款,且被抵押的房屋已被如皋市政府纳入拆迁范围,致使申请人的贷款安全受到严重危险状态。综上,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保证法院判决生效后能得以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贵和、吴兰芳所有的在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6组119幢房屋一套。二、如上述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则应由相关拆迁部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陈贵和、吴兰芳的在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6组119幢房屋的拆迁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交由本院处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