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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40号原告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其收到被告的SQXXXXXXXXXXXXXXXXXXX02《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均有规定,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告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的(2015)嘉行初字第31号案件中,本院已对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作出的SQXXXXXXXXXXXXXXXXXXX02《告知书》涉及的行政职权、程序及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审理,原告就本案提起的诉讼应属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军人民陪审员  朱文苗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