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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78-2号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黄某。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3日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5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某名下车牌号为AZ82**汽车壹辆。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名下车牌号为AZ82**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