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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上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17号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上海上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上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5000元及利息34742元。二、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诉讼费1411元、申请执行费1867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