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董明权与张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权,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董明权,男,生于1975年5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董明权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592.87元,还剩余5407.13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金4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圆审 判 员 余锦代理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