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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国飞与王有青、徐朝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飞,建筑业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王有青,居民。被执行人徐朝琴,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国飞诉被执行人王有青、徐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有青、徐朝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