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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白廷富与林太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廷富,林太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白廷富,男,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太均,男,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廷富诉被告林太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廷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白廷富负担。审判员  支胜照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