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付式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式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558号原告付式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红梅,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关街。负责人刘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式东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式东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