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李某,1969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贾某,男,1971年9月3日生,���族,农民,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李朝云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朝云于210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能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朝云诉称:2003年在深圳打工时认识贾某。2005年年5月8日双方办理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产生矛盾,2008年贾某外出与她及家庭失去联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贾某离婚。贾某未作书面答辩。审理查明:2003年李朝云与贾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05年5月8日双方办理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2006年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2008年贾某外出打工,与李朝云及其父母失去联��至今。李朝云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讼来院要求与贾某离婚。本院认为:李朝云与贾某相识时间不长,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层较差;婚后较长时间无子女,平时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2008年外出打工长期未归,且与家庭失去联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李朝云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朝云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朝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良枝二〇一五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