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士旺与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赛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旺,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赛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徐士旺。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福阳路48号。负责人宁培建,主任。被告天津市赛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印聿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旺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赛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