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长远与被告张庆开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远,张庆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719号原告赵长远,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庆开,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远与被告张庆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远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长远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