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王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19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群众,农民,:黑龙江省安达市升平镇增函村2屯,无违法犯罪前科。2014年3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群众,农民。2014年3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王××乘车至成邦物流园路口时,遇到刘××驾车至此处,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持械伙同徐××将刘××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刘××、徐××、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徐××、王××乘坐高××驾驶的大货车也行至北辰区津围公路华北集团成邦物流园路口时,遇到被害人刘××驾驶小货车行驶至此处,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持铁棍伙同徐××将被害人刘××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鉴定,被害人刘××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徐××、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高××、马××、张××证言;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辨认笔录、扣押清单、110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犯罪工具铁棍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