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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晓萌与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萌,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何晓萌。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萌与被执行人王磊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