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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志勇申请执行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谢大海、李柳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谢大海,李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生于1970年6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大海;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顺江北路***号。被执行人谢大海,男,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柳英,女,生于1965年9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志勇诉被执行人江油市屹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谢大海、李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柳英名下的江油市中坝镇涪江丽苑二期6幢23单元2楼4号、3楼4号房屋二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礼 来源:百度“”